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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:“贬值费”是一种创新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0年12月13日作者: 楚天金报

      据了解,车辆被撞索赔“贬值费”,在国内已有先例,但对武汉的大多数有车一族来说,还是个新鲜事物。

  不过,采访中,很多有车一族对此认可,认为这有助于体现公平;但也有人担心该项费用可能会对低档车车主不利:万一低档车因意外“吻”上了高档车,“贬值费”数额可能会很悬殊。

  对此,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张庆华律师表示,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,尚没有“车辆贬值费”这一概念,也没有这一赔偿项目。但他认为,这一索赔要求仍有一定的法律依据,因它可以归入民事侵权的范畴;需要指出的是,必须要有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关出具鉴定书,并明确贬损的来源。

 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石勇律师认为,贬损费是一种创新;一审法院在对“恢复原状”,进行了扩大解释,也可以说是行使自由裁量权。因为根据《民法》的基本原则,一方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另一方经济上的损失,必须作出相应赔偿。对普通的交通事故而言,狭义的损失可包括车辆维修费、拖车费、误工费、医药费等,但广义的费用就应包括“车辆贬值费”。刚买的新车被人撞了,若肇事方只负责维修,这对车主来说有失公平。

 


原作者: 蒲哲